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 85 年 02 月 14 日)
第2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之申請所應備具之文件,應使用中文,其科學名詞之 譯名並應附註外文原名。譯名經國立編譯館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準。

前項文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