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 85 年 02 月 14 日)
第10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可以其他資料代之,係指得將圖式、照片或成品中 之秘密部分塗抹或除去,以代替原來之圖式、照片或成品。但每層塗抹或 除去之部分,不得超過該層面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