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附則 (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35條
本法之規定,不影響電路布局權人或第三人依其他法律所取得之權益。

第36條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處理有關電路布局權之鑑定、爭端之調解及特許實施 等事宜,得設鑑定暨調解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37條
電路布局權簿及檔案,應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永久保存,惟得以微縮底片 、磁碟、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

第38條
依本法所為之各項申請,應繳納規費;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39條
本法施行前二年內為首次商業利用者,得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登記 。

第40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41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