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登記之申請 (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9條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或為電路布局權之共有者,除約定有代表者外,辦理 一切程序時,應共同連署,並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 達人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除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外,並應將 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