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登記之申請 (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10條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圖式或照片,向電路布局專 責機關為之。申請時已商業利用而有積體電路成品者,應檢附該成品。

前項圖式、照片或積體電路成品,涉及積體電路製造方法之秘密者,申請 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以其他資料代之。

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時應敘明創作人姓名,並檢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