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 99 年 02 月 26 日)
第1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項申請規費如下:

一、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八千 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合併許可,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第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