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 99 年 04 月 12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每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製版權登記:每件申請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登記費新臺幣一百 元及公告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申請製版權讓與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五、申請查閱製版權登記:申請查閱製版物樣本或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 一百元;申請影印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

六、申請製版權登記簿謄本,每案新臺幣五十元,申請人查詢資料,須提 供檢索服務者,每張另收新臺幣二十元。但准予登記隨通知發給申請 人謄本者,不另收費用。

七、申請調解: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