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 92 年 11 月 05 日)
第7條
製版物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下列事項:

一、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製版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製版完成日期。

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之事項者,免予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