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 92 年 11 月 05 日)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者。

二、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

三、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

四、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