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 92 年 11 月 05 日)
第13條
申請人持外國公文書申請登記者,該公文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 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經中華民國法院或民間之公 證人認證。

申請人提出之文件係外文者,應檢具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