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 91 年 02 月 20 日)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申請費者。

二、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者。

三、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證明文件或音樂著作之著作樣本不符者。

五、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

六、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