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 91 年 02 月 20 日)
第6條
申請人提出之文件係外國公文書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經中華民國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 。

申請人提出之文件係外文者,應檢具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