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 91 年 02 月 20 日)
第4條
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有關證明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係指下列文件 :

一、銷售用錄音著作錄有音樂著作之證明文件。

二、前款銷售用錄音著作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