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 91 年 02 月 20 日)
第18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者,應公告並通 知申請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

著作權專責機關為前項撤銷或廢止許可前,應先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