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 91 年 02 月 20 日)
第1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者,應同時告知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及許可 利用之方式。

申請人應給付之使用報酬,其計算公式如下:

使用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批發價格×5.4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數量 報酬=─────────────────────────────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 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之使用報酬低於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 算。但申請人如有特殊事由,經檢具證據證明者,得逕以前項規定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