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 93 年 04 月 14 日)
第9條
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

前項調解委員雖僅一人出席,亦得進行調解。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申請,應行迴 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