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 93 年 04 月 14 日)
第4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 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當事人為 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 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調解事由。

四、爭議要點。

前項申請書,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