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 93 年 04 月 14 日)
第3條
前條所定爭議之調解,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以 下簡稱委員會) 依事件之性質或著作之類別指定委員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 一人至三人調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