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 93 年 04 月 14 日)
第14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自收受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核定發還 之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或自收受法院依本法第 八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予核定理由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該理由轉 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