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設立 (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之發起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判決確定,受有期 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 ;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