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罰則 (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45條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

一、經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分而未予撤換或停止職務。

二、經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分仍未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