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罰則
(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44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著作權專責機關依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所為之命令。
二、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命令於期限內改正。
集管團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
前三項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