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設立 (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4條
集管團體之設立,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著作權專責 機關申請許可:

一、發起人名冊。

二、章程。

三、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

四、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發起人名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其名稱、 設立年月日、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所或居所。

二、發起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名稱及著作類別。

第一項發起人之最低人數,應由著作權專責機關依不同著作類別定之;其 中半數以上,應在國內有住所或事務所。

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許可設立之意旨,由發起人全體簽名或蓋章。

集管團體增加管理之著作類別時,應檢附新增著作類別之著作財產權人名 冊及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人數,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發起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