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設立 (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10條
未依本條例組織及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 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無效;因而致 他人受損害者,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