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80-1條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 法利用該著作。

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 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 開傳輸。

第80-2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 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 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