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製版權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79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 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 ,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 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第80條
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 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 條及第六十五條關於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