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97-1條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 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 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 ,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