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權利侵害之救濟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90條
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得各依本章之規定,請求 救濟,並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因其他關係成立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共有人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