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權利侵害之救濟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90-3條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於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