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權利侵害之救濟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85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