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