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82-1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調解成立後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除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不能強制執行 者外,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著作權專責機關 送達當事人。
法院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著作權專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