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69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 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 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