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5條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 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 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 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 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 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