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3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 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 完成時起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