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 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 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