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附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15-1條
製版權登記簿、註冊簿或製版物樣本,應提供民眾閱覽抄錄。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著作權註冊簿、登記簿 或著作樣本,得提供民眾閱覽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