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附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12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 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 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

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 ,不得再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