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 ,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