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6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獎助,以專利證書中所載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 設計人為受領人。

數人共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應共同受領各該項獎助。但當 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獎助之獎助金,共同受領人經通知限期協議定分配數額;屆期仍無法 協議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人數比例發給之。

依第二項規定共同受領獎狀者,每一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可受領 一只;共同受領獎座者,所有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共同受領一座 。但實際未持有該獎座者,得自行負擔費用,請求專利專責機關協助複製 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