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2條
為鼓勵從事研究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者,專利專責機關得設國家發明 創作獎予以獎助。

依前項規定獎助之對象,限於中華民國之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