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17條
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在我國取得專利權後之四年內,參加著名國際發 明展獲得金牌、銀牌或銅牌獎之獎項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專利專 責機關申請該參展品之運費、來回機票費用及其他相關經費之補助。

前項經費補助如下:

一、亞洲地區: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美洲地區: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歐洲地區: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同一人同時以二以上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參加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者 ,其補助依前項規定辦理;如該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曾獲專利專責機 關補助,不得再於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申請補助。當年度同一著名國際發 明展之申請補助項目曾獲其他單位補助者,僅能就實際支出金額超出該補 助金額部分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補助。

第一項之著名國際發明展,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

符合申請第一項之補助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應於參展當年度 提出申請補助。申請補助款注意事項、申請表格式、應附文件及其他應遵 行之事項,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