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16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如參選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均未達該項 獎助之評選基準時,得從缺之。

前項評選基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