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16-1條
參選國家發明創作獎者,得於接獲專利專責機關通知評選結果後三十日內 申請複查。但以一次為限。

申請複查,應由參選者填具申請書,載明欲複查之參選創作名稱及聯絡資 料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