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15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選:評選審議會就參選之書面資料審查評分,提名入圍複選名單。

二、複選:評選審議會得按實際需要就入圍複選名單,實地勘評或由參選 者進行簡報說明後,進行複選評分。

三、決選:評選審議會依初選評分占百分之三十及複選評分占百分之七十 計算總分,決選得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