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6條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且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得逐年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 關申請免收專利年費。

申請免收專利年費者,應檢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政府 相關主管機關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應於下列各款規定之期間內為 之:

一、第一年之專利年費,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二、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應於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或期滿六個月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