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 103 年 11 月 06 日)
第5條
新型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改請為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 加繳,每一請求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申請舉發者,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六、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七、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五 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八、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依本 法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更正者,每件新臺幣二千 元。

九、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 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