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 103 年 11 月 06 日)
第4條
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 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一、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

二、適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三、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