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 103 年 11 月 06 日)
第3條
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退 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第七款之再審查申請費。但該申 請案已完成聯合面詢者,不適用之:

一、撤回申請案。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視為撤回。

三、改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