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 103 年 11 月 06 日)
第10條
經核准之發明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五千元。

三、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四、第十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經核准之新型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經核准之設計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八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二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三千元。

核准延長之發明專利權,於延長期間仍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年費;核准延展 之專利權,每件每年應繳年費新臺幣五千元。

專利權有拋棄或被撤銷之情事者,已預繳之專利年費,得申請退還。

第一項年費之金額,於繳納時如有調整,應依調整後所定之數額繳納。

依本法規定計算專利權期間不滿一年者,其應繳年費,仍以一年計算。